《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14 08:52:26 责任编辑:张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终身教育管理职责的;

    (二)侵犯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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