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度少申报缴纳税款772191.76元,被地税机关查处。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55795.36元。
2013年3月6日,承德县地税稽查局对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8459.50元;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及股权转让等协议时,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8761.2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9131.06元、车船税840元和企业所得税225000元。以上税款合计772191.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承德县地税局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对以上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上补缴的税款772191.76元、罚款273175.88元、滞纳金10427.72元,合计1055795.36元,目前已全部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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