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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本期嘉宾
王建立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新川 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海鹰 物业从业人员
1、业主陈先生:车位租期到了之后,物业不让续租,说有人看上车位想购买,如果你买可有优先权,售价 6万元,后来又说这是租给你60年的租金。
答:如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出售,不续租。如果规划不是车位,而是后来被改造成车位的,那么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是否续租就应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
不管6万元是租金还是购买款,都应该有个协议。如果是购买,业主可以转让。如果是租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60年的租金明显违法。
2、网友柠檬咨询:车辆停放在非出租出售车位中,出现剐蹭等问题,物业是否担责?
答:物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对业主专有财产没有保管义务,车辆出现剐蹭,物业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两种情况下,物业要负责:一是,《修订案》第五十四条“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物业要负责。二是,物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标准提供服务,造成业主个人财产损失,物业要负相应的责任。
3、网友卡哇哇咨询:小区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归谁?收入归谁?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规划的就是车位,开发商建成后,就属于开发商。受开发商委托,物业可以经营收费,所收费用由开发商和物业约定决定。如果车位未经规划,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要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同意,否则物业不能更改为车位,更不能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