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刘常俭 刘海波
恶意欠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领刑又受罚
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决:维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3年,杨某某和刘某某合伙承包了由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某物流交易中心的部分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刘某某以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44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二人拿到钱后,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工资,其余大部分用于他处,导致35名农民工未拿到工资。唐山市路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遂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