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报规定时限,无法认定“见义勇为”
想为恩人申请见义勇为的想法一直萦绕在郭志校脑海中。郭志校先去村里打问,村支书闫银志很支持郭志校的举动,为他出具了相关证明资料。郭志校自己写申请书,和工友一起开始奔走。
2014年3月,郭志校将材料递交给了邢台市南和县政法委。南和县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综治机构申报。李建生的救人之举确实属于见义勇为,但依照目前的申报时限规定,认定有困难。
郭志校又找到邢台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得到了相同的解释:过了申报时限不能认定。不甘心的郭志校和工友们带着材料,于2014年底又找到河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个月的等待后,郭志校和李建生收到了回复:“李建生的事迹很突出,也确实属于见义勇为,但是时间太长,按照现行条例,评定有困难。”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关于见义勇为称号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武汉市从1998年起施行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并未对申请见义勇为的申报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方俊明认定见义勇为称号并不存在时效问题。
一年里,郭志校跑了一千多公里路,咨询了十几个部门,自己的心愿却依旧没能实现。“在我心里,早就给建生颁了奖!现在就想趁着腿脚、记忆还行,把见义勇为称号申请下来,给建生一个实实在在的认可。”郭志校说。(记者孙青、贾希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