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开宣判3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来源:邢台日报  2015-07-11 11:17:47  责任编辑:赵耀光

    9日,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威县法院、清河县法院分别对3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陈会涛等3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宣判陈会涛污染环境案。2014年2月,被告人陈会涛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当地环境及周边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和损失。经抽样检测,危险废物镍含量为13003mg/L,超出国家标准26万余倍;地下水氟化物含量4.67mg/L,超出国家标准230余倍。被告人陈会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郭书成污染环境案。2013年11月1日,杨友来等人(已判刑)在明知被告人郭书成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浙江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危废处理业务转交给他做。11月4日,经郭书成、杨友来同意,该批化工废物被丢弃在威县境内。经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被告人郭书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清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权伟污染环境案。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权伟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将镀锌后产生的废液,直接排放到其院中的地下渗井中。经认定:杨权伟镀锌加工点渗井内废液六价铬浓度为0.736mg/L。被告人杨权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天,记者还从市中院获悉,上半年,全市共审理污染环境犯罪一审案件15件,涉及被告人29名,结案14件,涉及被告人28名。(记者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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