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出台《意见》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住建局解读新政亮点
昨日下午,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媒体通气会,正式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份被坊间称之为“石20条”的《意见》中闪现诸多亮点,政策惠民惠企力度之大超乎近年来政策力度。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韩东波对《意见》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这份有效期一年的《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20条,呈现出12大亮点。
亮点1
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
伴随货币化安置取代实物安置,将棚改居民的安置需求、公租房需求全面推向市场,将成为去库存的有效推动力。
亮点2
严控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办法》规定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亮点3
公租房配建比从10%降至5%
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
亮点4
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放宽贷款条件
《办法》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支持购房消费。
其一是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派遣制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采用托管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
其二是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
其三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需要时,不足部分可同时办理商业贷款;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贴息,减轻职工负担;
其四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职工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住房的,可多次累计提取不超过房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房时,可提取本人及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其五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亮点5
降低购房税率
《办法》明确,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同时,《办法》还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亮点6
引导农村人口到市区落户
《办法》规定,要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我市各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有8类人员可落户市区:对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人员、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依法投资纳税的经商人员、我市居民的直系亲属、在我市长期居住并依法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人员、我市城镇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均可申请落户。在县(市)城区和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落户意愿的人员,不受落户、纳税、参加保险年限及投资额度等条件限制,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户口准迁证,5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