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际上通常把政府采购喻为拉动经济三驾马车之后的第四驾马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就是用财政政策和资金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抓手之一。
2015年以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对采购计划备案的抽查、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对代理机构(包括集采中心)的监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及处理投诉事宜等工作职责,着力围绕解决采购人跑腿多、费时长、采购效率偏低等问题和提高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等工作,不断优化采购程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在大力方便采购人的同时,更使得我省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核准”变“备案”、限期办结制度、大力推动阳光采购……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亮点纷呈,一个程序简、效率高、全公开的政府采购工作新格局正在形成。
简政放权——由“核准”变“备案”,让采购人减手续、省时间
近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拿着之前的采购计划核准表,来到省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他欣喜地发现,已经不用再办理繁琐的核准手续了。因为,为优化采购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而不再采用过去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核准制。
根据新规定,采购额度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一律实施备案;采用其它方式的,实施审批;采购额度在120万元以下的,一律备案,并对进口产品要实行审核。此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不再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同时,为方便省直部门驻石家庄市区以外的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手续,备案可在属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可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办理。省直驻石以外的预算单位,如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不含)属地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可以向属地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简政放权不等于放弃监管。省采购办对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要对《备案表》进行事后审查;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事后抽查,抽查率在30%左右。
“‘核准’变‘备案’,仅两字之差,但却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改革的重大突破。”省财政厅副厅长徐联中介绍,“这不仅缩短了办理时间,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