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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4-06 08:48:54 责任编辑:侯猛

    第五十六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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