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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4-06 08:48:54 责任编辑:侯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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