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魏县一村民涉嫌污染环境被公诉

2016-05-03 10:04: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郑晓娟
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9吨,严重污染环境。4月20日,魏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任寒霜 李成果

    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9吨,严重污染环境。4月20日,魏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现年32岁的刘某家住魏县农村,常年在邯郸县黄粱梦附近做废品回收生意。2015年3月,某化工厂给刘某打电话,问刘某要不要装有化工原料废水的塑料桶,不但不跟刘某要钱,反而每个桶给10元处理费,刘某只需找车拉走即可,运费、人工费也由化工厂出。刘某感觉这是天大的好事,不但白得了一大批塑料桶,还有处置费用,于是就同意了。随后,刘某到化工厂将一车装有废液的塑料桶运至自己的废品站后,见塑料桶内的黑色液体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就将该车废液运送至魏县老家附近的漳河大堤边放置。之后几天里,刘某又将5车600余桶废液运到此处,共149吨。为此,刘某获得了化工厂提供的共计6500元的处理费用。

    这些废液在大堤旁整日散发出刺鼻气味,随后更有部分废液流出,致使周围土地被污染,一些树木被毒死。当地群众举报到魏县环保局后,该局立即提取桶内液体进行检测,发现该液体为生产特戊酰氯后的废液,属危险废物。该局将该案移交魏县公安局,2015年12月31日,刘某被抓获。

    说法:《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刘某在未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该项规定的近50倍,属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相关新闻

河北两个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被公诉

2016-04-19 10:28:51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热门推荐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6
  • 新闻热线:0311-67563366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