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押离职员工档案被判侵权

2016-12-27 09:33:03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高小茹
离职后,没有立刻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几年后要求原工作单位给自己转移这些手续时,原工作单位却扣着档案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离职员工只好与原工作单位“对簿公堂”。

法官表示,转移档案为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离职后,没有立刻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几年后要求原工作单位给自己转移这些手续时,原工作单位却扣着档案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离职员工只好与原工作单位“对簿公堂”。12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离职员工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市民张某到省会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2月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工作到6月份后离职。今年2月份,张某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当时张某是非正常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为此,今年5月份,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某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不予受理。张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石市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关于张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称张某自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从未提出要求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不存在不给张某办理上述手续问题,可见上述期间关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争议尚未产生。2016年2月张某提出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未办理,张某应当知道此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2月起算,张某至2016年5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不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11月底,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为张某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张某应当协助。

一审宣判后,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12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记者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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