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公安交警便民服务措施,更好的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即日起,在县级公安交警大队原有受理车管业务的基础上,再将部分机动车业务权限(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警用车辆以外)下放到县级公安交警大队,且机动车档案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交警支队前期已下放至各县大队的车管业务权限有:新车注册登记业务、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机动车补换牌证、合格标志业务、补换登记证书业务。
二、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下放到各县大队的车管业务权限有:机动车抵押解押登记、机动车转入转出登记、机动车查封解封登记、档案更正业务、转入退档业务。
三、自2017年3月1日起,新车注册后机动车档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车管所保存,市车管所不再受理该部分车辆业务,请车主到机动车注册地车管所办理。(河北台记者王美中 衡水台记者马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