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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违反条例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2021-07-01 15:32: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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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走廊的“绿色明珠”——廊坊市。(河北日报资料片)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杨俊兰、尤丽君 河北日报记者孟宪峰)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廊坊市第一部林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区艺术大道。 (河北日报资料片)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潮白河香河段。 (河北日报资料片)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处理。

违反《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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