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聚焦河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一方以离婚为由拒绝共同偿还

2021-08-18 15:37:39 来源:河北新闻网

扫码阅读手机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一方以离婚为由拒绝共同偿还——

黄骅法院公正判决为当事人追回钱款

河北法制报讯(宋世玉)8月2日,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何某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打来电话致谢,感谢法官的公平判决,让他拿回了被拖欠许久的借款及利息共20万元。

何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5年9月,王某与许某夫妇二人因事向何某借钱。热心的何某虽然自己不富裕,但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还是为王某夫妇凑了16万元钱应急,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妇无力偿还,于是双方于2016年12月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延长还款期限。但新的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夫妇仍未偿还。对此,今年5月,何某将王某夫妇二人诉至黄骅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许某称借款合同中不是本人签字,并且自己与王某已经于2016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是在同年12月出具的,故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黄骅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许某夫妇二人虽于2016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有多个证人证实许某在两次签订借款合同时均在场。同时,何某有通话录音证明,许某曾承认2015年向何某借款的事实,由此可以确认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许某于2015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只是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期限。尽管王某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许某承担这起婚内债务的责任。据此,7月20日,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与许某共同偿还何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许某在与何某通话中承认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债务;此债务合同第一次签订是在二人婚内,且王某与许某是因为逃避偿还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因此法官判定此债务仍为双方共同偿还。

在此,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为了不偿还债务,动一些“歪脑筋”,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甚至将财产转移,认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但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这些伎俩最终会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责任编辑:赵耀光
电子报

凡注有“河北新闻网”电头或标明“来源:河北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为本网站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本网为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独家授权版权管理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复制、链接、镜像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