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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偷后还”是犯罪吗

2021-09-14 14:35:41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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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糊涂盗走对方包里大额购物卡转卖他人,因无法使用,在对方未报案之前又主动退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8月26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闫某某盗窃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 案件回顾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本是朋友。2019年5月5日21时许,闫某某趁被害人下车之际,将被害人包内的15张某商场购物卡盗走,每张面值1000元,总面值15000元。5月7日上午,被害人将被盗购物卡挂失,同日上午,闫某某将所盗购物卡以每张85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10张,得款8500元,后因该卡不能消费被退回,闫某某将15张购物卡退给被害人。次日,被害人报警后闫某某被抓获归案。因闫某某主动认罪、悔罪,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

●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将所盗物品予以返还,那么这种行为还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吗?是否还需要判处刑罚呢?

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认定,主要采用失控说,即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本案中闫某某将被害人的购物卡盗走并转卖他人,而被害人是在案发第三天才予以挂失,也就是说在被盗后的前两天闫某某是有能力来处分卡中的财物,充分证明了该购物卡已经完全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闫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之后的返还行为是在盗窃罪完成后的一种量刑情节,也是因为闫某某的主动退还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又主动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所以才能被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判处刑罚。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靳旭光)

责任编辑: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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