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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共饮者责任探究

2021-12-23 11:16:52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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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聚会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一般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就可能对饮酒者造成损害,从而引发民事诉讼。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法律条文,因此,对于该类案件中共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探究。

笔者认为,共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共饮者因为自己之前的饮酒行为,开启了一个可能的危险源头,就应该对自己开启的危险状态负责,采取行动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降低危险导致损害的程度。共饮者在实施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后,就产生了以下义务,如不实施劝酒、罚酒行为,劝阻他人过量饮酒,将醉酒者送回家中妥善安置,阻止醉酒者驾车等。

侵权责任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分配规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形式。共同饮酒通常发生在多数人之间,笔者认为按份责任应用在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中更能体现公平。按份责任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侵权人在其各自范围内承担责任。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各行为紧密相连,各饮酒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各异且无联系,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各不相同。承担按份责任有助于界定各共饮者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分别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多大的原因力,使其承担的责任与其行为相适应。按份责任的应用可公平地裁判各饮酒人责任大小,使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中的按份责任,应由受害者和共饮者共同承担。受害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最为了解,应该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加以控制和约束,因此,醉酒者对自己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数个共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应分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参加宴会或者宴席的人都是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或朴素的感情而参与其中,组织者相对于其他普通共饮者对整个饮酒活动的局面应有更高的把控度,组织者的主导地位使得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组织者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至少占所有共饮者责任的50%。其次,在整个饮酒过程中,除受损害的醉酒者和组织者外,还有未受损害的醉酒者、未醉酒者、未饮酒者和先行离开的饮酒者。未受损害的醉酒者虽然本身已无法把控自己的行为和意识,无法对其他醉酒者履行注意义务,但是,确定共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先行行为,因此,未受损害的醉酒者不能因为其醉酒而免除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未饮酒者,尤其是未饮酒的女性,的确很少参与进饮酒互动中的敬酒、劝酒行为中,但是不能因为通常情况排除其存在上述行为,因此,对于饮酒者的责任比例,应该结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予以确定。对于先行离开的饮酒者的责任分担比例,应该结合其离开的时间以及离开时共同饮酒者状态而定。如果先行离开者是在酒局刚刚开始而且饮酒数量不多的情况下离开,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先行离开者是在酒过三巡且均有醉态的情况下离开的,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最后,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共同饮酒人有可能是相互熟悉的亲戚朋友,也有可能是仅在此次饮酒活动中初次见面的人,在该种情况下,各共饮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就应当作为过错程度的考量标准。相对于互相熟悉的共饮者,初识者碍于情面或者因为有醉酒者的熟人存在,是没有充足的人情关系立场对醉酒者进行规劝和告诫,也无法将醉酒者护送回家,因此对于初识者的责任,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

对于完善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满足存在侵权行为、受害者遭受了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共饮者存在过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权。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社会公众对该案件的评价等具体情况,合理、审慎地评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在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共饮者的责任范围、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态和比例的同时,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给法院酌情处理的空间,两者相互结合,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作者刘新颖,单位:平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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