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工程质量责任惩戒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惩戒。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资质、执业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半年,一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外埠进冀企业和项目部主要人员全部清出,3年内不得进入河北建筑市场。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不力,问题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