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规定条款的执行力
“《规定》从邢台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程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约束力度,提高可操作性。”董志军说,“凡法律、法规、规章对程序有所宽泛规定的,我们都进行了归纳、提炼、理顺、明晰,增强规定条款的执行力。”
《规定》杜绝听证“一面倒”现象
记者:在《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听证这一环节,凡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举措出台之前,均应该进行听证。不过,现实地看,目前很多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往往呈现“一面倒”的情况,而对于这样的情况,该《规定》能否杜绝?
法制办副主任朱杰:《规定》之所以将听证设为一个单独章节,就是为了做出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避免流于形式的情况。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只是作为听证的组织机关,不干涉听证会,不行使听证权。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具体承办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一或三人担任。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为10人以上的,各不同利益群体应民主推选一至两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和其他人员。听证人员的组成范围广泛,为的就是保证听证的真实性。
实施行政行为有明确的起止日期
记者:每个行政部门都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但大多没有明确到底按哪个具体日期执行。《规定》对此有什么要求?
法制办主任董志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有承诺期限的遵守承诺期限。”这是《规定》的第九条。“此项条款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硬性规定,必须按此执行,没有‘及时’办结的模糊字眼。”《规定》首次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明起止日期,使有效期规定更加通俗明白。“过去是轻程序重结果,现在要明确程序,要让行政主体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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