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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3-12-04 08:49:33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丁璨】 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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