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