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