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丁璨】
http://hebei.hebnews.cn/2013-12/04/content_3647104_4.htm
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3-12-04 08:49:33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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