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凌晨,石家庄某小区垃圾清运工王某将落叶在垃圾箱内点燃,结果引燃5辆汽车。图为火灾当天小区监控视频截图。
河北新闻网5月30日讯(记者常方圆)为图一时省事,受雇于石家庄某小区的垃圾清运工王某把本应运到指定垃圾回收站的落叶,倾倒在小区垃圾箱里点燃,结果引燃了停放在附近的5辆轿车,其中一位车主为给自己维权,将王某和小区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当庭播放了2015年10月9日火灾当天小区的监控视频。从视频上可以看出,王某把落叶倒进垃圾箱,将落叶点燃后便离开了。随后,火势一点点变大,火苗蹿出垃圾箱引燃了原告高某的车辆,又引燃了相邻的另外4辆轿车。
原告高某称,因为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小区物业员工和出来救火的住户只能用脸盆、水桶接水救火,效果甚微,等消防员到来后,已经有5辆汽车遭了秧。高某的车辆被烧毁,损失39892元。
被告王某称,自从他2008年开始受雇于该小区物业清运垃圾后,处理落叶一直采用直接焚烧的方式,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对这种方式有过异议。被告物业公司经理李某称,该公司是自2008年起接手该小区物业的,接手的时候小区就缺少消防设施,小区物业费仅为每月0.35元/平方米,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多余的钱购置消防设施。物业公司认为,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点燃垃圾箱内可燃物的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每月付给王某清运垃圾费800元,因此王某与物业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且王某的行为发生在小区物业指示的垃圾清运工作活动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高某车辆损失39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