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明年起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卖疫苗

2016-08-11 11:31: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聂书雪
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新《条例》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檀亚楠)8月8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所有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向省局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避免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新《条例》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年底前完成企业信用分级的评定

    《通知》指出,完善企业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企业诚信档案收集的信用信息至少应包括企业行政许可、GSP认证、信用记录、行政处罚、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内容,同时体现平时工作中如特药企业月报、隐患排查季报、其他需要上报和反馈的信息。

    年底前完成企业首次信用等级分级,依据市局印发的《石家庄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隐患排查季报、94号公告自查报告、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月报、疫苗企业日报、专项检查自查材料以及其他需要上报和反馈的信息。各监管部门年底前完成企业信用分级的评定。

    什么是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从预防疾病的角度看,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让孩子获得更广泛的保护,是值得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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