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7·19”洪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6-08-26 10:22:17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郑晓娟
日前,为支持做好抗洪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救灾资金作用,石市出台《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为支持做好抗洪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救灾资金作用,石市出台《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受灾县区应根据本地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各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无需重新分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需按相关因素分配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和拨付等工作。

    据介绍,办法所称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应对7·19洪涝灾害,专项用于受灾地区水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灾后重建的资金。按资金级次划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或其他部门下达石市的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财政或其他部门统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接受的援建、援助、捐赠等资金。按资金用途划分,包括房屋损毁补助等民政类资金;农作物补偿、耕地恢复、农村饮水等农业类资金;国省干线、乡村道路、桥梁修复建设等交通类资金;水利设施修复建设、河道治理等水利类资金;校舍及附属设施翻建维修、教学设备及图书购置等教育类资金;文化设施修复、文物抢修修缮及安防等文化类资金;其他与抗洪救灾相关的财政性资金。

    办法提出,受灾县区应根据本地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除中央和省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市县财政安排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等灾后重建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对受灾县区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补助金额按相关标准执行;对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其中税费优惠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落实,或按权限报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灾区公共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石市提出,各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无需重新分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需按相关因素分配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下达和拨付等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加快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其他救灾资金申请,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后尚有结余或连续两年未能实现支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提出,各受灾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记者冯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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