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霞
一名老妇的儿子与一女子的前夫存在债务纠纷,老妇为帮儿子索要借款,强行进入女子家中居住。日前,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前夫王某以前借过被告人张某之子高某一笔钱,到期后,高某多次向王某讨债未果。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被告人张某为帮儿子索要借款,于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24日,未经刘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居住,致使刘某在此期间无法回家居住,严重影响刘某的正常生活。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说法: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那么,本罪与非法搜查罪有何区别?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