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堵住偷逃漏洞
“以往征收水资源费虽然有名目,但实际上并不好征收,逃费现象严重。”我省水利系统的一位人士坦言。
据了解,以前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收缴、财政部门管理、价格部门监督。因此,收取水资源费涉及多个部门,往往不好协调,难免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造成责任缺失现象严重,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同时,水资源费强制性与规范性较弱,容易使水资源的开采者与使用者忽视了节约用水的作用,也制约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导致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问题日益严重。
7月1日起,河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全国水资源税改首站选择河北省并非偶然。
目前,我省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后,能遏制非法取水吗?
“费改税后,企业或个人如果逃税的话,就触犯了法律,将会按照违法犯罪来处理。”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可以利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调节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严格取用水许可,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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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我省对八种情形取用水户说“不”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曹智 通讯员齐婕)日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对八种情形的取用水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这八种情形包括:一是2014年6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以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是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用水量的;三是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五是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六是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意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