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超市购物藏“猫腻” “买一赠一”却收双份钱

2016-09-06 14:35:1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耀光
超市解释称收费员不清楚这项促销活动,最终把多收的钱退给了赵先生,“如果不看购物小票的话,那岂不冤枉?”

    燕赵都市报驻沧州记者 韩泽祥

    9月3日,沧州市民赵先生在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了一款标着“买一赠一”的特价酸奶,回家后却发现购物小票上竟收了他双份的钱。超市解释称收费员不清楚这项促销活动,最终把多收的钱退给了赵先生,“如果不看购物小票的话,那岂不冤枉?”

    酸奶标“买一赠一”,结账时却收双份钱

    9月3日上午,家住沧州市朝阳路的赵先生和妻子到小区门口的超市购物,看到一款瓶装酸奶正搞“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双休日搞活动,两瓶酸奶只付一瓶的钱。”促销人员向赵先生介绍。

    “孩子很喜欢这款酸奶,平时每瓶13.9元,现在买一瓶赠一瓶,很划算呀!”赵先生说,他拿起两瓶用胶带捆绑在一起的酸奶仔细观看后,发现其中一瓶的生产日期是9月1日,另一瓶是8月16日生产,“反正很快就能喝完,我便选购了一组。”

    “晚上看电视时,我顺手拿起了摆放在茶几上的超市购物小票,仔细一看,竟发现了猫腻。”赵先生说,购物小票上明明收了两瓶酸奶的钱,“说是‘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竟收了双份的钱,这不是赤裸裸的欺骗吗?!”

    赵先生气愤地找到超市讨说法,超市负责人核对后解释说,由于收费员不清楚有促销活动,结果把两瓶酸奶的条形码都扫了。随后,超市负责人向赵先生道歉,并退还了多收的13.9元钱。

    “尚未更新条形码价格”是商家惯用借口

    无独有偶。前不久,苏女士在沧州市区解放路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款沐浴露,结果发现货架上标价33元的商品,结账时竟变成了38元。苏女士当即提出质疑,商场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还没来得及更新这款降价商品的条形码价格,才导致收费系统依旧显示商品标价为38元。

    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商场和超市内商品标签混乱现象十分常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种可能是商家确实是因为管理上的疏忽,未能及时更新条形码价格,特别是食品类商品要随行就市,调价的几率比较高。商品标签调价了,而收费系统没有及时调整,商家并非故意欺骗消费者;另一种可能是确实有个别不良商家存心欺诈消费者,商品标低价,结账时变高价,在火车站和汽车站附近的超市以及旅游景区内的超市,这种情况尤为明显。”一位资深经营者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玄机”。

    这位经营者说,不管是存心欺诈也好,还是的确疏忽大意无意而为也好,一旦出现商品售价与标价不符的情况,“尚未更新条形码价格”便成了商家冠冕堂皇的惯用借口。

    仔细核对购物小票 防止商家“低标高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沧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遭遇“低标高结”应立即提出质疑,商家应主动出面解释自证清白,如果能拿出确凿的依据,证明自己纯属无心之过,还应及时向消费者道歉,退还差价,并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如果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那么消费者就有理由怀疑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中秋节即将来临,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有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应保留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并向当地12315和物价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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