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季取暖费谁缴纳?青县:10月24日后签合同开发商缴纳

2016-11-08 11:10: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侯猛
首季取暖费 到底谁来缴纳? 青县两部门: 10月24日之后签订 购房合同的,开发商缴纳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韩泽祥、代晴)“交房时,如果我们不交第一个取暖季的暖气费,开发商不给大伙儿钥匙。可是,我们听说这项费用应该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沧州市青县英伦国际小区、博雅小区等业主反映。为了这事儿,业主们多次向青县相关部门反映,但收取的取暖费至今还没有退。

    开发商 收取首季取暖费违规

    青县英伦国际小区的张先生说,他今年9月拿到新楼房的钥匙,按照他原来的计划,今年的首个采暖期,他不打算要暖气了,“这套房子还是东借西凑才买上的,老百姓过日子,能省一点儿是一点儿。”

    可是,领取新楼房钥匙时,张先生的计划被打乱了,“工作人员说小区实行集中供暖,第一年的暖气必须运行起来,才能检查出有没有问题。不管谁家,即使不想入住,也必须全额缴纳暖气费,不然的话就拿不到新楼房的钥匙。”无奈,张先生按照每平方米21元的价格,缴纳了2000多元暖气费,最终拿到了新楼房的钥匙。

    随后,张先生听说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在今年6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建住宅首次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沧州市发改委、住建局也发文取消了采暖暂不用热收费(空置费)。“开发商强行收取取暖费的行为显然是违规的,我们向物价、住建等多部门反映,但收取的取暖费一直没有退回来。”

    首季取暖费 收取有时间节点

    11月7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青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方称,10月24日,青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字﹝2016﹞33号文件),对首季取暖费的收取、空置费等作出了相应解释。

    记者看到,文件称,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注明,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取暖费。

    青县发展改革局局长武吉友进一步解释称,按照33号文件精神,2016年10月24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会将首个采暖季的取暖费纳入房价,与购房款一并收取。这一点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再向业主收取,实际上是重复收费。而2016年10月24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因开发商没有收取首个采暖季的取暖费,所以此项收费仍由业主缴纳。

    武吉友称,按照33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供暖季开始取消采暖暂不用热费(空置费)。而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也就是说,凡是当年交房的,不管业主入不入住都应该实行全面供热,因此,第一年交房的业主并不涉及空置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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