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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鼓励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2020-07-31 06:53:35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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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鼓励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按照《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条例》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处理:不得将已分类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条例》还对城乡统筹方面做了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同时,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

此外,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

处罚:违者最高将被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条例》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同时,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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