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外观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是城市品质和功能的重要载体,记载了城市建设的历史过程,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和外观,确需改变的需要予以规范。”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明确规定了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了如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后,改变用途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改变外观、形式、色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不改正,除处以相应罚款,增加了查封现场、扣押涉案财物的强制手段。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