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速度快、规模大,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配套设施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为此,必须强化配套设施的优先落地实施,解决当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强调城市发展应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同时规定规划条件应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