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尊重村民意愿
“将乡村地区纳入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是新时期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考虑乡村地区与城市情况的差异,条例在乡村规划管理中更加突出了乡镇政府的作用,并且充分体现了对村民意愿的尊重。”该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十条规定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其中集中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前,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公示并征求意见。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违反乡村规划的建设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和拆除等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