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在所作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草案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所在地块周边明显位置予以公告,方便附近单位和群众知悉,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