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军 牛江燕
日前,魏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王某开始在家加工处理医疗废物,主要原料为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生产过程是将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上的开关、针头剪下来,将剩下的输液管破碎、清洗、甩干后积攒起来准备卖钱获利,医疗废物的废水直接排到院内、渗入地下或流到该村马路上。2015年7月,有关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王某尚未对积攒起来的输液管进行销售,并查明其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16吨。
法院认为,王某非法从事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活动,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16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判决。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