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除重大过失外不承担民责

2016-12-20 09:04:16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高小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医药法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医药法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医药法草案等,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

对紧急救助免责事由作出原则性规定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

内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从社会分工以及对被监护人的了解熟悉程度等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近亲属、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监护职责,但在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如何规范监护人资格恢复

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解读:“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孙宪忠说,“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者权益

内容: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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