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天然气管道成“贼道” 居民起诉燃气公司被驳回

2016-06-28 11:08: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凯
燃气公司在住宅楼外安装天然气管道,一居民以管道为小偷入室行窃提供方便为由,要求燃气公司为其安装防护网。日前,井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安装管道与盗贼入室行窃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忠勇 王云花

    燃气公司在住宅楼外安装天然气管道,一居民以管道为小偷入室行窃提供方便为由,要求燃气公司为其安装防护网。日前,井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安装管道与盗贼入室行窃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某居住的某宿舍楼业主代表签订了管道燃气配套建设配合协议,该协议对工程地点、内容、燃气用户建设费收取标准、金额、双方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2900元建设费用后,被告按照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该宿舍楼民用天然气工程布置、安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安装。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置换工单(燃气供气协议),该工单记载了安装施工的位置、类型以及燃气供气协议等内容。今年1月13日,原告以被告影响了原告的安全为由,要求被告为其居住房屋的2个窗户安装保证安全的不锈钢防护网。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金某称,自己居住在二楼,一楼住户安装了防护网,加上被告安装的天然气管道,到了夏天开着窗户,盗贼很容易沿着管道进入家中,对居住安全形成危险,并提供了一张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称,燃气管道是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经过设计施工的,国家对网管距离窗户的高度有规定,横管距地面不低于3.5米,原告提出对其生活造成危险是主观判断。2015年10月13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就是对燃气管道安装的一种认可,供气协议明确约定庭院管网及设备属于小区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及燃气协议,庭院的管道和楼宇的立管属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把我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我方施工的原告所住小区燃气管道是经过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且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提供该公司资质证书、工程竣工资料、管道燃气配套建设配合协议、与原告签订的置换工单(燃气供气协议)和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发表了调解意见,考虑到原告金某年事已高,为照顾其情绪,愿意采取在管道中缠绕铁蒺藜的方式,消除其顾虑。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安装天然气管道是经过具备资质的部门设计而进行施工建设的,属于公共设施,其工程建设目的是为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更为安全便捷地使用天然气,在施工前与原告住宅楼的业主代表签订了管道燃气配套建设配合协议,该施工方案和竣工结果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影响住户的生活,安装管道与盗贼入室行窃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提出被告安装的天然气管道与一楼的防护网形成了一条“贼道”对其安全构成危险,并要求被告安装防护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城乡居民在居住地生活,离不开配套的公共设施。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安装的电力、通讯、天然气管道等公共设施,与盗贼行窃没有必然联系,不安装公共设施,盗贼不一定不光顾,而安装了公共设施,未必会形成“贼道”。因此,人们应当积极支持公共设施建设,不应从中设置障碍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当然,法律对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定毕竟是基本的安全限度,相关部门在安装公共设施时,应为住户着想,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量提高安全标准,最大可能降低风险,住户更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和案件,确保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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