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网络视听节目要有许可证 规范互联网2016在行动

2016-12-20 18:09:34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责任编辑:王艳荣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安排部署。同时,河北全省也开展专项行动。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

    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安排部署。同时,河北全省也开展专项行动。

    ●“2016网络视听报告”:网络广播电视第一阵营公布

    12月7日,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启动,同时,《2016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14亿,占网民总数的72.4%。从网络视频用户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看,94.9%的视频用户选择使用手机收看网络视频节目;台式电脑的使用率为54.1%,排在第二位;使用智能电视收看网络视频节目的用户占比为47.5%,位列第三。

    ●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

    11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完成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成立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控股主导、各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共同参股、按母子公司制管理的全国性股份公司,实现全国一张网。

    ●2016国家网信办牵头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2016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是由国家网信办牵头,工信、公安、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治理行动,治理范围覆盖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址导航、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云盘、招聘网站、旅游出行网站等各平台各环节,治理内容包括各类违法违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

    专项行动期间,累计关闭传播淫秽色情、虚假谣言、暴力血腥等违法违规账号104.5万个、空间和群组129万个,约谈账号持有人600余次,约谈网站近500家,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000余个,查办相关案件7.3万余件,罚没款9529万元,抓获涉电信网络诈骗、传播“黄赌毒”、散布恶性谣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正式实施

    11月初,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提出“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此外,还包括需要平台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等规定。

    ●三方签署协议 共同推动河北网络强省建设

    12月1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在信息产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监管、推进京津冀通信一体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及应用评测、无线电管理支撑、“互联网+”、两化融合、制造强国产业基础大数据平台等方面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河北网络强省建设。

    ●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河北活动启幕

    7月份“燕赵净网•2016”专项行动启动。经过近两个月的集中整治,到9月份中旬,河北全省共受理处置各类公众举报信息3000件(次),查删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6万余条,约谈网站50余家,取消网站备案21家,关闭违法违规网站49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28起,关停违法违规账号37家。

    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河北新闻网综合,编辑王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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