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谈】治理学术不端,高校如何担起主体责任

2016-07-21 08:48: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耀光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零容忍”,这样的话说说容易,但在具体事件中,由于利益纠葛和维护学校的“面子”等考量,涉事高校往往多采取敷衍、推诿、回避等消极态度。

    □蔡晓辉

    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以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综合近日多家媒体报道)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屡有曝光:西安交大教授李连生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造假,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肖传国“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履历造假”,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于艳茹抄袭国外学者论文……论文抄袭、数据造假、署名造假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学术发展的毒瘤,不仅违背了科学精神、社会道德,也污染了学术环境,侵蚀了大学精神,更严重的是,长此以往,还将扼杀我们的创新能力、毒化社会风气。所以,必须像“剜烂苹果”一样,割除学术不端行为这颗毒瘤。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零容忍”,这样的话说说容易,但在具体事件中,由于利益纠葛和维护学校的“面子”等考量,涉事高校往往多采取敷衍、推诿、回避等消极态度。以西安交大六教授多年来连续实名举报该校教授李连生学术造假事件为例,虽然李连生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但在此期间,六名教授却不断被校方领导约见,被告知“现在高校弄虚作假成风,你们不要大惊小怪”“举报对学校发展不好”。这种袒护有加的暧昧态度,究其根源,在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明。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也就是说,以后再有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媒体监督,高校再不能找借口遮着捂着,而是必须按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办法》还规定,高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无疑给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不作为”加了一道“金箍”。相信这对治理学术不端、净化学术风气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高校要切实担负起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事后的严格调查和严肃处理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在防患于未然上下功夫,建立起长效的预防机制和监督机制。这就要求高校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教师学术规范教育,提升其职业道德素养。同时,应以“学术本位”的思维强化科学的激励导向、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发挥好监督这一环节的作用是关键,高校需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协同包括媒体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力量,共同维护优良的学术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高校形象、重塑学术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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